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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业主在小区道路上摔倒,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吗?
发布时间:2010-05-29 10:14:04 浏览次数:2219

案例:

某小区居住的王老太雪后出门,在小区的步行街不慎跌倒,物业人员发现后立即将王老太送进医院。经诊断为:右腿股骨头粉碎性骨折,立即实施手术置换股骨头。手术后王老太提出:她是在小区内跌倒的,因为自己每月都交物业管理费,其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公摊,那么,她在小区道路上跌伤的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用应由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几经交涉,物业管理公司未做承担,物业公司认为自己对小区步行街的积雪已打扫过,而且悬挂了警示牌,所以物业公司没有责任。王老太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点评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是物业管理公司收费的依据,其中住宅小区公共性服务中包括了小区道路的绿化管理费,王老太所交物业管理费中的公摊是属于正常的收费范围;

2、《民法通则》、《民法细则》中明文规定:凡因个人原因引起的意外伤害其责任自负;

3、王老太虽在小区道路上跌倒,但没有受到他人伤害,而且小区步行街积雪物业公司已打扫过,物业管理公司本职工作没有延误,小区的警示牌也已悬挂,王老太这种意外伤害的确是与自己不当心或一时路滑不适应造成,所以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4、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多方面关心王老太,但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及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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