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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五:车场大树砸坏小轿车,物业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发布时间:2010-05-31 08:52:14 浏览次数:1509

案例:

某天某小区内一棵高达10余米的大树被大风连根拔起,砸坏了停在树旁的一辆小轿车,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为车主陈先生理赔了3.3万元。五个月后,保险公司诉至宣武区人民法院,认为大树被风刮倒前已有歪斜,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理应预见到后果,并且应当事先采取措施防止大树倒下,因此保险公司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理赔给客户的3.3万元经济损失。被告物业公司则认为,大树倾倒属不可抗力,他们不应承担责任。最后,法院审理后判决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分析:

大风将树刮倒到底属不属于不可抗力呢?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台风、洪水、地震等自然原因和战争等社会原因。如属正常的刮风下雨,即使程度强烈也不能视作不可抗力;而对于台风、闪电等气象台未能预先预报,或者虽已预报但当事人已经采取必要措施却仍不能避免损害后果发生的,则当属不可抗力。不可抗力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不受人的主观意志所支配。《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正常的刮风现象并不是不可预见的,另外,如确证大树被大风刮倒之前已出现倾斜,物业公司则应预见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如果没有作为,则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条款。《物业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由此可见,物业管理公司在停车位的选址上应当尽量避开广告牌、危墙等容易倾倒的危险物,以保障业主的财产安全。从大树被连根拔起的事实可以看出,大树在此以前的根基已经动摇,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作为专业的物业管理公司,应该预见到这样的隐患并采取防护措施,或不要在这样的危险物下设置停车位。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在日常的工作巡查中,本着对公司、对业主负责的心态,及时发现类似问题并采取解决手段,把危害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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