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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七:因物业公司不允许安装防盗窗业主家被盗案例
发布时间:2011-02-15 14:17:29 浏览次数:1756

案例:

2006年9月7号,董先生下班回家时发现家里被盗,经警方侦查认定,罪犯是撬窗入室盗窃。董先生住在该楼一层,入住时曾要求安装防盗门窗,可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保安措施完备为由,不同意业主自行安装。 
   
董先生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保障业主人身安全,没有履行物业合同的义务,以至造成自己的重大经济损失,应当赔偿责任。据此,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自己被盗的1500美元、800元人民币及价值30000的首饰。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万泉新新家园房屋装修管理规定》规定严禁以任何形式封闭阳台、露台,严禁在房间、窗户外侧安装任何物件,该规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有效。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中所包括的安全保卫服务内容为小区范围内公共区域的安全保障,并不包括业主住房内的财物保管服务。业主也应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在不能安装外部防盗窗的前提下,也可采取安装内置防护装置。未安装防护措施而导致财物被盗的后果不应承担。故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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