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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取暖费与物业费不允许捆绑收取
发布时间:2013-11-06 09:58:32 浏览次数:1114
    “我们小区物业费和取暖费捆绑收费。”“空置房收费是什么标准?”“温度不达标该怎么办?”……眼看着采暖期就要到了,不少市民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在取暖方面遇到的问题。昨日,记者对市民的问题进行了分类汇总后,采访了相关部门。 

  物业费不能与取暖费捆绑 

  近日,家住神州家园小区的李先生为取暖费的事儿既气愤又无奈。下周就要集中供暖了,李先生到物业交取暖费时,被告知先把拖欠的物业费补齐后,才会收他的取暖费。“物业服务不到位,业主有意见才拒交物业费的。”李先生认为,物业费和取暖费不能混为一谈,物业的捆绑收费让业主无法接受。 
  
  书香华苑小区的张女士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物业在小区内张贴了“供暖缴费通知”。通知上说,小区供热站运转消耗的水、电以及人工费用都是从物业费中支出的,故需将物业费和取暖费一并收取。 
  记者粗略计算了一下,近一个星期来,本报接到市民反映关于捆绑收费的热线电话有近20个。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供热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从本月起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采暖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不得因不交物业费、水电费等而拒收采暖费和限制用热。涉及到捆绑收取并限制用热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温度过低市民可拒交取暖费 

  再有9天就要供暖了,市民苏先生一家总是无法安心。因为在去年,建明小区的供暖情况不尽人意,供暖不仅推迟了近一周,室内温度也始终徘徊在13度左右。苏先生告诉记者,他和爱人都70多岁了,天一凉关节疼痛的毛病就容易犯。孙女刚1岁多,去年冬天,为了不让小家伙挨冻,家里开了一冬天的空调。眼看着又要进入采暖期了,苏先生一家人只盼望着今年能过个“暖冬”。 

  对此,《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对供热时限及提前供热做出规定。要求供热单位应当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前15日具备供热条件。如遇异常低温情况,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并对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发生的费用给予相应补贴。此外,还明确了达标温度,供热期间,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不低于18℃。 

  空置房不交费断水电合适吗 

  市民孟先生于2011年时在裕馨园购买了一套房子,但是一直以来都没有入住,只是偶尔回来检查一下水电。两年来,取暖费都是按照空置房标准交纳20%的热损费。今年上半年,孟先生本来打算搬回来住,但是由于父亲身体不好需要人照顾,所以他大部分时间还是住在父亲家,只是偶尔会回来住上两三天。前段时间,物业通知交纳取暖费,考虑到自己冬天并不会在这里居住,所以他仍然不打算用暖。但是当他找到物业申请时,却被告知如果想按照20%的标准交纳,就必须断水断电,否则就必须全额交纳取暖费。这让孟先生很是不解。“不全额交纳取暖费就要断水断电吗,物业这样做有依据吗?到底我这样的情形算不算空置房呢?” 

  石家庄华电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房子长期空置无人居住,业主偶尔回去看看,此类情况应算空置房,可以申请交纳20%热损费。不过空置房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如果是暖气串联,就要截断暖气管;暖气并联的,就要关闭分户阀门。所以孟先生的情况,可以按照空置房处理。至于断水断电的要求,供热公司从未做过要求,应该是物业公司私自规定,业主可向市长热线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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