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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民意 |
发布时间:2009-03-23 14:21:46 浏览次数:870 |
昨日,市政府法制办就《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给“有车一族”带来利好消息:小区停车费再不能由物业公司漫天要价,必须依据政府指导价“靠谱”收费。
新《条例》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承租尚未出售的停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 应当出租,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新《条例》同时指出:车库、车位在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临时租赁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此种情况下,其车库、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999年10月30日,《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这是武汉第一部地方性的物业管理法规。10年来的社会发展变化,迫切呼唤一部全新《条例》解决诸多新问题。
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计划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长达99条,内容大大多于旧条例的54条,不仅对住宅区物业管理作出全面规范,而且覆盖了写字楼、商场、工业区等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
社会各界人士可登录武汉法制网(http://www.whfzb.gov.cn)查阅新《条例》全文,并于3月29日以前,通过信件或邮件提出修改意见。通信地址:武汉市汉口洞庭街127号(市妇联大楼12楼)法规二处,邮编:430014;电子邮箱:whfzb@wh.gov.cn。
根据新规,市国土房产局将建立全市统一的物业服务项目经理执业名册,向公众提供查询服务。
尴尬现状:业主委员会成立难履职难
新规破解:违规业主将遭业主大会公示告诫
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市商业住宅小区中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不足一半,即使成立了的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也大多不尽如意,有的甚至悄然夭折。
新《条例》设立专门章节,对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成立等作出详尽规定,赋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更多职责。除却一些公众较为熟知的权力、义务以外,业主大会还将有权对违反管理规约的业主进行告诫,并在小区内公示告诫内容。
尴尬现状:物业公司擅辟停车位
新规破解:新辟停车位需经业主大会同意
新《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和建筑物附属设施内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利用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其车位设置、管理、收费等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这意味着,物业公司再也无权占用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区域、擅自开辟新停车位牟利。(转自《长江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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