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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建议物业公布公共部位经营收益
发布时间:2016-07-15 15:05:30 浏览次数:1442

    昨日(7月12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修改工作调研组走进经开区,就条例进一步的修改工作展开立法调研。

    建议住宅内禁止改扩建产生油烟餐饮项目

    条例修订草案第78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在住宅内开设除小饭桌、托管班、老年餐桌外的经营性餐饮、娱乐服务场所。

    针对该条款,经开区工商、公安等部门负责人表示,在实际工作中,住宅内经营餐饮等问题,业主投诉较多,处理起来难度较大,容易引发矛盾,且该条款与《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相冲突,建议严格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执行,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建议物业公布电梯间广告等收益情况

    现实生活中,居民住宅楼电梯间的广告牌比比皆是,然而这些广告收益去了哪里,居民们却是一头雾水。为了规范物业企业经营行为,调研组提出: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物业企业是否可以主动对小区内公共设施善意经营?收支情况如何向业主公示?如何加强对公共部位经营收益的监管?

    针对这一调研问题,经开区有关负责人建议,物业企业在未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经营。

    不论物业企业的出发点是什么,小区公共设施是全体业主的,未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同意,擅自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是对业主权利的侵害,也违反了《物权法》的有关规定,涉及侵害权利人的利益。

    同时,建议物业企业要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经营,必须征得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同意,并与业主委员会签订协议,明确物业公司每年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及收益分配情况,业主委员会应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公司经营公共部位收益进行审计,在条例中补充上述条款,可减少物业企业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引发的投诉和纠纷。

    建议物业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活动

    条例修订草案中规定,因维护保养不当等原因导致消防、电梯等共有设施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修复或者承担相应责任。质监经开分局有关负责人建议,机械式停车共有设备及锅炉,因使用不当造成无法正常使用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也应修复或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建议条例修订草案在监督管理章节中新增条款:“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质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活动,落实好行业监管责任。”

    条例修订草案第9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签订承接查验确认书。质监经开分局有关负责人建议,条例应进一步明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未达到要求,改进费用由哪方承担,避免出现推诿扯皮现象。

    据悉,下一步,市人大调研组还将带着20余个调研问题,深入西安市碑林、浐灞、灞桥、高新、长安等区县展开条例修改工作调研,让条例更加完善,争取早日与市民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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