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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有望制定《控制吸烟条例》,9类场所或将禁止吸烟
发布时间:2009-06-11 15:52:11 浏览次数:763
    孕妇在场时禁止吸烟,学生在场时中、小学老师禁止吸烟!昨日,由苏晋中等10名市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的《<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的议案》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审议。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认为,制定《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很有必要,且该《条例(草案)》具有一定可行性。《议案》所附法规草案(下简称《草案》)中明确规定了9类绝对禁止吸烟的场所。 

    餐厅夜场要设吸烟区 

    根据《草案》,医院、学校、电影厅、比赛场馆等9类场所将被划为禁止吸烟场所。广州市人大科教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谷文耀表示,其中除了医疗机构的候诊区、托儿所、幼儿园和公共交通工具内等场所外,对其他禁烟场所的范围界定及可行性部分尚存在较大争议。 

    除此之外, 歌舞厅、游戏机室、音乐茶座,以及拥有100个餐位以上的室内餐厅和拥有50个以上餐位的使用空调设备的室内餐厅,被设定为部分区域禁止吸烟场所。根据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上述禁止吸烟场所和禁止吸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燃着的香烟、雪茄或烟斗。 

    在设定禁烟区的同时,也考虑到维护吸烟者的权利,因此规定在餐厅、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要划定禁止吸烟区和吸烟区。 

    孕妇吸烟要接受教育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孕妇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吸烟。不仅如此,还要求孕妇在场时禁止吸烟;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在其学生在场时也禁止吸烟。 

    对违反规定吸烟的孕妇和未成年人,须接受时间不短于半小时的戒烟教育,未成年人还应由其所在的学校通知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根据《草案》规定,控制吸烟工作由市爱卫办主管,其委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对辖区内禁烟场所的吸烟行为行使劝阻、制止和处罚权。 

    向未成年售烟罚三千 

   《草案》明确规定,不得向18岁以下未成年人销售香烟,向身着中、小学或幼儿园校服,知道其平时由成年人陪同上学或放学的年轻或年幼者,拆开盒装香烟按支出售的,拟购买人明确表示其为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以及有证据表明拟购买人为街坊、朋友或其子女、亲戚等关系的,都视为香烟销售者知道或应当知道拟购买人为18岁以下未成年。对此,将由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至3000元的罚款。 

    免费派香烟要罚五百 

   《草案》同时规定,禁止在媒体和户外橱窗发布烟草广告,同时禁止免费派赠香烟产品,这包括向行人免费赠香烟产品。不仅如此,此后还将考虑是否应将与香烟品牌名称或商标相同的商品宣传,以及赞助各项体育赛事作为禁止的对象。对于违规商家,由城管责令停止派赠,并对派赠单位处以500元的罚款。 

   《草案》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礼堂、会议厅(室);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候诊室、诊疗区和病房区等室内区域; 

    (三)托儿所、幼儿园; 

    (四)各类教育机构的教学场所及其他青少年活动场所; 

    (五)档案馆、图书馆的预览室,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美术馆及其他各类展馆的展示厅; 

    (六)使用空调设备的商场(店)、书店,金融机构、邮电机构的经营场所、营业厅; 

    (七)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售票厅; 

    (八)影剧院、录像厅(室)的播放厅,音乐厅的观(听)众厅; 

    (九)室内体育馆(场)的观众厅和比赛厅、各类健身场馆; 

    (十)本条例第三条的部分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以及前述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其他场所,在条件成熟时,可由市政府确定为禁止吸烟的场所。(转自《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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