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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住宅小区内可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
发布时间:2010-03-05 11:35:21 浏览次数:624
    日前,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了市司法局《关于以人民调解方式化解住宅小区物业纠纷指导意见的通知》。今后,实行物业管理和社区化准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可新设立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负责本小区物业纠纷的受理、调解,并积极促进纠纷双方的和解。 

    调解组织受所在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成员一般由所在住宅小区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或房屋使用人,下同)、“和事佬”协会成员、物业服务企业职工和社区物业专管员等组成。 

    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主要包括:业主之间的纠纷;业主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纠纷;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业主、业主委员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其他单位之间的纠纷;其他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物业纠纷。 

    纠纷发生时,物业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人民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单位、群众的需求或纠纷排查线索主动介入调解,但不得因物业纠纷当事人拒绝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起诉、申请仲裁等。 

    对于住宅小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不成的物业纠纷,可引导当事人向所在社区或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对于社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直接受理的物业纠纷,调解不成的,可引导物业纠纷当事人向所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或所在区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物业纠纷,一般在1个月内调结。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1个月内调结,经纠纷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转自“中国杭州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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