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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物管费里含垃圾费 生活垃圾处理不得重复收费
发布时间:2011-05-12 11:50:51 浏览次数:659
  南都记者昨日从广东价格信息网获悉,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广东省物价局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内文明确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 

  生活垃圾处理费执行混乱 

  广东省物价局表示,目前广东各地均已开征生活垃圾处理费,但各地价格不同,执行情况比较混乱。同时也有小区存在重复收费现象,即物业管理费里有垃圾费项目,还另外征收垃圾处理费。为了统一规范各地收费标准,加快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步伐,增强生活垃圾处理能力、提高无害化处理水平,缓解生活垃圾产生量日益增长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足的矛盾,两部门形成了《关于生活垃圾处理价格的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透露,将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价格包括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生活垃圾处理服务价格。其中,生活垃圾处理费包括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服务费用。 

  参照意见稿,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居民类、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类、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类共三类,实行不同的计费方式。对居民类可按生活垃圾产生量、“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计费,或实行定额计费的方式计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试行生活垃圾限量排放、超量加价计价制度。 

  生活垃圾处理费将定期收取,对低保户、特困户及重点抚恤优待对象等困难家庭实行收费减免制度。 

  收费价格调整均需听证 

  省物价局表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后,应取消与生活垃圾处理相关的其他收费项目。同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由收费机构实行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据悉,省物价局将征求多方意见,根据反馈意见对意见稿进行修改。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各地要严格参照指导标准,如果觉得有必要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无论上调还是下调价格,均需召开听证会。 

  省物价局征求意见:传真:020-83134691;电子邮箱地址:gdwjhjc@126.com。(转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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