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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定旧物管逾期不退 业主可不交管理费
发布时间:2011-10-11 16:49:08 浏览次数:857
  近年来广州不时发生小区新旧物管公司在交接时爆发冲突,甚至双方保安人员为“争夺地盘”进行械斗。为规范物管公司交接,市国土房管局昨天公布了《广州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规定旧物管公司未退出物业项目管理的,新物管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进驻物业项目,否则该企业将被取消参与项目招投标资格两年。同时,旧物管公司如果不按规定退出,将被处于5万-15万元的罚款,并吊销其资质证书,两年内也不能参与项目招投标。广州物业管理研究会副秘书长梁涛表示,《办法》维护了业主的利益,罚则也具有阻吓力,关键要看执行是否到位。 

  逾期不退业主可不交管理费 

  《办法》规定,旧物管公司逾期拒不退出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颁发其资质证书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同时,由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公布。另外,如果旧物管公司损毁或者破坏属于全体业主的档案资料、财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按规定履行退出程序和相应义务、强行进驻物业项目的旧、新物管公司,《办法》还新增了该企业两年内不能参加物业服务项目招投标的规定,其管理的项目3年内不得参加国家、省、市的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评选的制约措施。并且,《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拒绝退出,并以存在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关系为由,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的物业服务费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的规定,业主应予拒绝。 

  应在合同终止15天内退出 

  《办法》还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起15日内退出物业管理区域。同时,不管是业主通过合法程序想换物管还是物管公司不想再提供服务,都应提前告知对方。《办法》规定,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做出合法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将决定的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对方和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30日以上。接到书面告知后,双方应当就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的交接事宜进行协商。业主、业主大会或物业服务企业做出的合法决定应包括退出时间等内容。 

  另外,《办法》还规定,物业项目的水、电等费用,按相关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代收后向专营服务单位代缴的,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物业项目时已代收费用但未向专营服务单位清缴的,专营服务单位应按相关约定直接向物业服务企业追缴有关费用,不得以物业服务企业未清缴费用而停止向用户提供服务。(转自《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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