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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为防物业逃跑 探讨向物业企业收取保证金
发布时间:2009-01-21 14:31:42 浏览次数:1018
    昨日,记者从省政务公开办、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联合举办的“《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减少物业公司突然“消失”的现象发生,提升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等,我省正在研究向物业公司收取质量保证金。目前此项工作正处于探讨阶段,很多内容尚未细化。 

    省建设厅房产处处长李海洋介绍,“目前我们已经在各市开展了一些调研工作,针对这一做法,有同意的,也有反对的。”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做法最后会不会实行,相关部门还将继续调研。 

    物业公司:本来就亏损,交钱有点难 

    相关资料显示,我省共有住宅小区10333个。截至2008年年底,有4050个小区是通过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我省目前取得资质的物业公司有1997家,从业人员11万人。对于我省物业公司的现状,李海洋说,据初步统计,我省物业公司的物业费收缴率大约为50%左右,有的比较低,为20%至30%,较高的为70%到80%。总体来看,物业服务企业的运营比较困难,大多处于亏损状态。 

    针对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做法,记者采访了沈阳市皇姑区某花园小区的物业经理张先生。张经理说:“现在物业公司的利润空间越来越有限,而且有些业主不交物业费,导致我们基本处于亏损状态,如果再让我们交保证金的确有些困难,不过政府部门要是真采取这一举措,我们也只能交纳。” 

    专家观点:可让业主预交一年物业费 

    对收取保证金的做法,沈阳市委市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刘工力教授表示:“现在业主和物业公司是处于‘两难’的状态,业主怕交了物业费后物业公司服务不好,钱白交,物业公司担心业主不交物业费,而且业主也确实有不交物业费的,影响物业公司的运营。” 

    刘工力教授表示,向物业公司收取质量保证金的办法,会让业主和物业双方面都放心,业主不会再担心物业服务不好,物业公司为了取回保证金也会尽量服务好。 

    刘工力还建议,政府部门如果采取这一做法,可以要求业主每年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从这项费用中拿出一部分作为保证金,其余的由物业公司来运作,以季度或年为单位,如果物业公司的服务比较好,大多数业主比较满意,就可以把保证金退回给物业公司。(转自《华商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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