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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物业维修金电梯楼105元/平方、楼梯楼77元/平方
发布时间:2009-02-17 11:42:10 浏览次数:1183
    前日,广州市国土房管局发布了《关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问题的通告》,明确了广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具体标准如下: 

    购房者在2008年7月31日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虽然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购买的是2008年2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仍为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0元、非住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50元。 

    购房者在2008年8月1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且购买的房屋在2008年2月1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按新标准交存,即高层(有电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5元;多层(无电梯)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7元。 

    独立非住宅物业可参照高层(有电梯)住宅的标准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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