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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将修正 |
发布时间:2009-02-20 12:03:48 浏览次数:956 |
近年来,小区“停车难、乱停车”以及物业费收取上“低服务、高收费”或者“要求高、不交费”等现象不断出现。记者今日获悉,我省拟对《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修正,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解决小区物业管理上出现的新问题。
据悉,目前由于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配套建筑设施、设备在房屋交付使用时不完善,产权归属不明晰,成为物业管理纠纷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省建设厅巡视员李玉华因此认为,对物业管理用房、社居委用房、学校、会所、幼儿园、车库、车位、道路和其他设施设备等,从建设、交付条件、产权等方面作出明确界定,十分必要。
李玉华还表示,而随着社会的发展、私家车的增多,旧小区规划不足、新小区车位较贵等问题,也导致了一定程度上的“停车难”。为了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解决小区交通秩序混乱等问题,有必要对小区车库、车位及车辆停放进行规范。此外,当前少数物业管理项目存在的“少服务、多收费,低服务、高收费,不服务也收费”以及“要求高服务、不交费”等情形,也有必要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收费行为。
在今日上午开幕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省建设厅厅长倪虹介绍说,《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经2004年12月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将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是为了贯彻实施《物权法》和《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维护法制统一。据悉,当日提请审议的《条例修正案(草案)》,就涉及到规范车库车位管理使用、物业服务收费等方面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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