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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 |
发布时间:2009-03-04 12:01:17 浏览次数:906 |
物业公司与业主发生纠纷的事常有发生。究其主要原因,双方服务合同缺乏公平、严谨或说违约责任不清是其中之一。为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辽宁省工商局起草了《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将其中违约责任部分条款公布,请社会各方发表意见。这是3月3日记者从辽宁省工商局了解到的。
在《辽宁省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违约责任部分的条款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擅自转让合同;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出物业服务区域,不能提供物业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物业服务企业拒绝履行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和维护等义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重复收费,或者不当收取手续费、备付金等额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不当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催缴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人身、财产损害结果;车辆(电动车、自行车等)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丢失或毁损;业主不履行约定的支付物业服务费义务;业主实施妨碍物业服务企业对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和业主共同生活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行为等。(转自《沈阳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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